(肇学院〔2002〕89号,2012年修订)
为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场规则
1.全校所有全日制学生的公共课程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专业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分配的教室安排考场。考试前30分钟在指定地点统一公布考场安排。
2.同一考场按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不同科目交叉、间隔座位的方式安排学生考试,即相邻座位安排不同试卷的考生就座。
3.公共课程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统一安排,交叉监考;专业课程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任课教师不得监考本学期授课的班级。
4.考生在20人以上的考场,一般安排2人监考;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或根据情况安排更多监考员;统考科目将按具体要求安排监考人员。
5.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及巡考人员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二、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须持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应提前5-15分钟进入考场,抽号或按监考员指定座位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备查;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按旷考处理。
2.凡闭卷考试,除试卷注明可携带的工具和必需的文具外,不准将教材、笔记、参考书、复习资料、计算器、电子记事本、MP3、手机和其它通信工具等带进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等应关闭)。否则,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3.学生进入考场后,未经允许自行调换座位者,取消考试资格。
4.严禁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违反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空白、缺页等,或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示意,要求监考人员予以解释或处理,但不准就试卷内容的作答向监考人员提出任何问题。
6.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已经交卷的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准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7.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不准旁窥、抄袭或传换试卷,不准交头接耳或传递答案、纸条,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违反者均按作弊处理。
8.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规定交卷,逾时交卷者其试卷作废。凡继续答卷、趁机抄袭或拒绝交卷者,按作弊处理。私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按违纪处理。
三、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签到并领取试卷,佩带监考员标志,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缺席。
2.在学生进入考场前,应认真清理考场,检查课桌所标号码是否齐全,在黑板上写明座位排列及座位安排情况。
3.在学生进入考场时检查学生的学生证与身份证,责令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非考试准许使用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将其带到座位。
4.及时组织学生以随机方式抽取座位号或给学生指定座位号,抽号时应注意两种不同的课程分别用两种颜色的号码表示。学生抽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考场座次表,并核查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无法抽号的考场,监考人员应按在黑板上写明的座位排列及座位安排,指定学生就座。
5.开考前3分钟发卷;发卷时,提醒学生折叠试卷装订线,留出卷头位置,以免将答案写到装订线内;发卷后,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科目,如发现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不能确定身份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对试题文字不清、疏漏错误之处,应当众说明并及时报告考务人员,但对试题不得作任何提示性解释或暗示。
6.按规定时间发卷、收卷,不得提前和推迟;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
7.考试过程中,同一考场(考室)的监考人员应互相照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必须关闭所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不得闲谈或阅读书报,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严禁吸烟或接打手机。
8.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有作弊动机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对作弊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将该生学号、姓名、作弊情节填入《考试情况记录表》相应栏内,让其签名确认,同时立即通知巡考或教务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并在其试卷成绩评定处(总分栏内)注明“考试作弊,试卷作废”字样并签字,在考试结束时将作弊学生的试卷与其他考生的试卷订在一起。
9.安排了两名以上监考员的考场,当该考场所有课程考试全部结束时,该考场所有监考员方能离开,不允许某一监考员因自己所负责的课程考生已全部交卷而提前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时,让学生有秩序地交卷并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
1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认真清点试卷,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将试卷连同《考试情况记录表》送交考试现场办公室。如发现缺少试卷,应立即查找并报告教务处工作人员。
四、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须佩戴巡考员标志,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认真检查监考员到位情况、履行职责和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3.巡考期间,发现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及时批评纠正;发现学生有作弊意图应坚决制止;发现学生作弊,立即进行处理,同时认真记录并及时报告主考与教务处工作人员。
4.及时处理所在考区、考场发生的影响考试工作的各种情况,维护考区、考场的正常秩序。
5.每次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监考员监考情况评议表》和《巡考情况记录表》,并按时送交考试现场办公室。
五、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记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置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影响考场秩序者;
3.考试过程中互相交谈者;
4.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身上或课桌内者;
5.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按作弊处理,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书籍、笔记、纸条或他人试卷者;
2.预先在桌面抄写公式、定义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或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藏于试卷下者;
3.互换考卷、传递纸条者;
4.以各种方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5.伪造、涂改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者;
6.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者;
7.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纠缠、谩骂、恐吓、威胁监考人员者。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组织集体作弊者;
3.违纪或作弊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影响恶劣;
4.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五)对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的并列处理:
1.一年内不准参加评优评先,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2.本科生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六)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并在其试卷成绩评定处(总分栏内)注明“考试作弊,试卷作废”字样并签字。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情况记录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公布。
六、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